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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8日,国家卫生部回复国家质检总局的信函中明确指出:竹炭不是食品添加剂,不能加入食品。
卫生部称,竹炭未列入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),目前,竹炭生产环节的监管部门亦无法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、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,难以判定竹炭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,难以确定竹炭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。
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规定,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、大米制品、小麦粉制品、糕点、饼干生产加工;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,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。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,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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